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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Uber和Waymo的官司,看激光雷達和專利競爭

星之球科技 來源:36氪2017-05-18 我要評論(0 )   

近日,Waymo和Uber的案件有了新進展。Uber被要求返還盜竊的機密文件并進行調查,案件主角萊萬多斯基也停止了激光雷達相關工作。Waymo為自己的委屈討了個說法,Uber也因...

近日,Waymo和Uber的案件有了新進展。Uber被要求返還盜竊的機密文件并進行調查,案件主角萊萬多斯基也停止了激光雷達相關工作。Waymo為自己的委屈討了個說法,Uber也因為不必完全終止自動駕駛工作而松了口氣。
 
關于兩家公司的案件梳理,網(wǎng)上已經有了非常詳細的版本。這篇文章不會再花大量篇幅復述其中的“愛恨情仇”,車云菌主要想說的有兩件事。
 
第一,除了控訴萊萬多斯基離職前下載14000份秘密資料竊取商業(yè)機密,Waymo還單獨指控了Uber侵犯了自己的三個激光雷達技術專利。為什么對激光雷達這么緊張呢?
 
第二,這起案件被不少人視為自動駕駛專利案的開端,兩家公司因為知識產權掐架,專利對從事自動駕駛公司而言意味著什么?公司又該如何保護自己辛苦研發(fā)的技術呢?
 
Waymo為什么這么寶貝這個激光雷達?
在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中,Waymo是這么介紹它的:擁有360度的探測視野,可以探測車流、行人、自行車和行車時需要注意的障礙物。它的成本會大幅削減,只有Velodyne64線激光雷達的10%,Waymo量產的全自動駕駛汽車會搭載這款激光雷達。
 
介紹中,成本下降90%的信息點十分吸引眼球。要知道,價格過高是激光雷達大規(guī)模用于自動駕駛汽車所面臨的最大難題。Waymo能做到這點,用了什么妙招?
 
Uber侵犯的三個激光雷達專利大致解釋了降價思路。
 
 
 
左邊是Velodyne64線內部設計,右側為Waymo專利中激光雷達圖示
一個方法是收發(fā)模塊的特殊設計。上面是Velodyne64線產品和Waymo激光雷達的比較圖。Velodyne64線產品中,激光光束發(fā)射和接收處是分開的,但是根據(jù)8836922號專利介紹,Waymo改進了設計,發(fā)射接收光束共用了一個光路。
 
這種設計的好處在于小型化產品的同時,還大大減少了細致校準收發(fā)模塊的時間,不會因為細微的誤差而影響整個激光雷達系統(tǒng)的精度。
 
另一個降低成本的方式在于簡化了激光雷達系統(tǒng)核心部分激光二極管驅動電路(可以控制激光發(fā)射和接收的路徑)和激光雷達預準直系統(tǒng)(讓發(fā)散的激光變成平行光),專利號分別是9368936和9086273。 
 
Waymo這么寶貝激光雷達是有原因的。Waymo7年前就開始花費重金持續(xù)在激光雷達技術上投入,為其耗費了數(shù)千萬美元和數(shù)千小時的工時,才有了目前的這些成果。對Waymo來說,這個激光雷達是自己“最重要的財產”。
 
這個“最重要”不僅體現(xiàn)同類產品相比的競爭力上,從整個自動駕駛系統(tǒng)層面來看,激光雷達也是直接影響感知和定位,不可缺少的核心零部件。
 
和攝像頭這類被動傳感器相比,激光雷達可以主動探測周圍環(huán)境。因為激光光束更加聚攏,所以比毫米波雷達擁有更高的探測精度。在自動駕駛汽車行駛過程中,激光雷達可以對周圍環(huán)境實時3D建模。而且配合高精度地圖運用激光SLAM幫助自動駕駛汽車定位,比單用GPS和慣導要更加精準一些。
 
Waymo已經有了母公司谷歌的地圖資源,如果能同時掌握激光雷達這個至關重要的傳感器,在這個基礎上研究自動駕駛系統(tǒng),Waymo就已經集齊了自動駕駛所需的多個關鍵技術,競爭力可以上升好幾個級別。
 
因此,當Uber的行為觸及了Waymo多年來憋的產品大招,并且這個產品會影響到整個技術體系,甚至關系到最終自動駕駛汽車的量產,Waymo選擇對簿公堂也就不難理解了。
 
自動駕駛專利競爭已經上演
對于如此重要的技術,Waymo選擇了商業(yè)秘密保護以及申請專利。這也是目前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兩種形式,前者是直接對技術采取保密措施,后者是公開技術方案換取在專利有效期內對該技術的獨占實施權。
 
近年來,自動駕駛領域的技術創(chuàng)業(yè)公司越來越多,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開始得到關注。
 
一方面,自動駕駛還在發(fā)展初期,新技術研發(fā)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資源,還要為此承擔風險,因此很多公司會利用法律途徑來保護原創(chuàng)技術。另一方面,自動駕駛的人才珍貴且稀少,核心員工的流動很可能會帶來技術泄露的風險。
 
因此,知識產權律師范相玉建議,除了直接采取保密措施將技術成果作為商業(yè)秘密保護,創(chuàng)業(yè)公司可以用申請專利的方式來保護技術成果。無論是基礎技術還是高精技術,只要符合授予專利的條件,都應該申請專利。
 
對于自動駕駛這個仍然較為新興的技術領域而言,很多技術都處于試驗階段。企業(yè)完成了技術發(fā)明以后,形成商用產品之前,往往要進行不斷的改進、調試。真正形成成熟的商用產品可能需要比較長的周期,而且很有可能按照相同的技術路徑最終生產出成熟商業(yè)產品的并不是技術的原創(chuàng)者,或者也有可能被離職的員工帶到別的企業(yè)進行進一步的研發(fā)、使用。
 
因此,專利申請并不一定要等到有成熟的產品之后再申請專利,對于較為前沿的技術,可以采取先占申請的策略——企業(yè)完成了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后,只要該技術方案具備專利性,不必經過詳盡的技術細節(jié)和產業(yè)化論證,可直接申請專利,提前在技術發(fā)展的路徑上占領制高點。這樣,即便其他企業(yè)在該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范圍內進行改進形成商用產品,在實施時也需要向專利權人支付許可費。 
 
當然,企業(yè)也可以在該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得到的成熟的商用產品申請專利,但是申請的時機要放在產品公開之前,這樣,可以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專利技術的保護體系,有了這樣一個完備的專利技術體系,就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形成一定的技術壟斷優(yōu)勢,即便是企業(yè)被并購,也會有一個比較好的估值。
 
需要注意的是,專利除了可以保護產品,也可以是對前沿技術的跑馬圈地。
 
自動駕駛領域,已經有不少公司通過專利來獲得競爭上的壟斷性優(yōu)勢,并且通過授權專利使用而從中收益。德國慕尼黑專攻知識產權法的Grunecker專利律師(Grunecker Patent Attorneys)統(tǒng)計過2010年到2015年自動駕駛專利申請的情況。發(fā)現(xiàn)國外零部件供應商以及OEM都在大量積累專利,以此鞏固自己的競爭優(yōu)勢,但表中上榜的中國公司數(shù)量為0。
 
 
這一現(xiàn)狀值得中國研究自動駕駛公司引起警示。因為當國外公司在關鍵的自動駕駛技術進行了專利布局,中國公司再使用技術時的自由支配度就會下降。如果要使用其他公司已經申請專利的技術,就不得不獲得授權。這一情況必定會阻礙中國自動駕駛的發(fā)展。
在傳統(tǒng)汽車技術方面,中國公司并不具備優(yōu)勢。自動駕駛所需的新技術為這一現(xiàn)狀帶來轉機。國內的公司有機會從以往的簡單模仿到有意地進行自主技術創(chuàng)新。雖然從復制到自己創(chuàng)新又難免借鑒的時候一定會有專利案件的發(fā)生,但是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覺醒,國內的自動駕駛公司也會慢慢在技術專利上積攢起自己的優(yōu)勢。
 
車云小結
很多人把Waymo和Uber的官司視為自動駕駛專利案的起點。因為隨著競爭越來越臨近產品化,技術逐漸成熟不再有那么多創(chuàng)新,一定會有很多類似的案件發(fā)生。這一現(xiàn)象也在提醒我們,光看技術可能已經無法判斷誰更有競爭力,關鍵還是要看有多少核心專利掌握在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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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berWaymo激光雷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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